19部委统筹建筑业改革发展,明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发布日期:2017-07-18 浏览次数:1454 |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是继1984年之后,时隔32年,国务院专门为建筑业出台的文件。也就是说,时隔32年后,国家再次为建筑业改革发展出台了“顶层设计”性质的文件。《意见》开篇第一句话就是“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给了建筑业一个沉甸甸的、实实在在的“名分”。近年来,建筑业为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实质上一直在发挥着支柱产业的作用。从历年数据也可以看出,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逐年上涨的总趋势一直未变,自2009年以来,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始终保持在6%以上,到2014年甚至超过了7%,建筑业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可谓“名符其实”。
就在2017年7月3日,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等19部委(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统筹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
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1、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2、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4、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1、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2、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3、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4、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5、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1、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
3、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1、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2、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1、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2、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以及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
2、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
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1、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2、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3、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建立统一开放市场
1、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
2、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
3、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4、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
加强承包履约管理
1、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2、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3、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1、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4、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快培养建筑人才
1、积极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加快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
2、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手段,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
改革建筑用工制度
1、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
2、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
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1、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
2、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3、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
1、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
2、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1、建筑设计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
2、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
加强技术研发应用
1、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保障生产施工安全。积极支持建筑业科研工作,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
2、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
完善工程建设标准
1、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适度提高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逐步提高标准水平。
2、积极培育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建立强制性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增强标准有效供给。
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加强中外标准衔接
1、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适应国际通行的标准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差距。
2、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引领,优先在对外投资、技术输出和援建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
提高对外承包能力
1、统筹协调建筑业“走出去”,充分发挥我国建筑业企业在高铁、公路、电力、港口、机场、油气长输管道、高层建筑等工程建设方面的比较优势。
2、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沿海沿边地区企业合作出海,积极有序开拓国际市场,避免恶性竞争。
3、推动企业提高属地化经营水平,实现与所在国家和地区互利共赢。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加强建筑业“走出去”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
2、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建市[2017]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审改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7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